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香港35图库图纸(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41 号令)《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香港35图库图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院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辅导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1.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2.违纪后,意图“私了”、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3.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4.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5.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6.伙同院外人员违纪的;
7.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传单、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故意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院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2.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3.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4.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
5.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第十五条 在院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传阅或转抄淫秽印刷品、复印淫秽材料、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观看淫秽录像、浏览黄色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放映、制作、复制淫秽录像,出售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院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策划者:
1.肇事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未亲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肇事者、策划者亲自动手打人,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者:
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有报复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群架或勾结院外人员来校打架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案值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0 元人民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窝赃及协同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5.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价值在 50 元(含 5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 50 元以上 100 元(含 1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 100 元以上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在 200 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在院区内,男女之间交往行为不检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留宿异性,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非法同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逼迫他人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私刻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日常学习,每天按实际学时计算;对学生自习每天按 1 学时计算;对学生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教育实习、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每天按 6 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 1 学时的按 1 学时计算。学期内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累计旷课 10 学时(含 1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 10-20 学时(含 2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 20-30 学时(含 3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 30-40 学时(含 4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 40 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多次旷课者,经教育不肯悔改,可参照相关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7.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又继续在本学期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旷课时数给予处分,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实行思想品德考评,学期内扣分(不含旷课和违纪已处分扣分)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扣分在 20-30 分(含 30 分)之间的给予警告处分;
2.扣分在 30-40 分(含 40 分)之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扣分在 40-50 分(含 50 分)之间的给予记过处分;
4.扣分在 50-60 分(含 60 分)之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出示考试规定证件,执意参加考试的;
4.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并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5.考试过程中,在其考试座位及其周围墙壁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
6.考试宣布结束后仍相互交流并改动试卷的;
7.私藏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8.经评卷老师认定,答卷雷同的;
9.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相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进行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偷窃试题;
7.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8.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9.以打击、报复、侮辱、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10.其他形式的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
1.考试违纪: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本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不好的;
2.学生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威胁、胁迫等手段,企图“私了”,或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在学期内,第二次受违纪处分,在最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两年内第二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最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4.违纪群体为首的;
5.勾结院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6.涉外活动违纪的;
7.在院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学院声誉的;
8.当事人在同一时间有违犯本规定两款以上行为的,在较重一款的处分上加重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2.在食堂、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乱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3.在食堂就餐时夹楔、起哄、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
4.公然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5.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休息者;
6.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7.违反学院用电规定者;
8.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9.在新生入校期间,欺骗或讹诈学生、家长钱财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对酗酒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院区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利用停水、停电、体育比赛或其他突发事件起哄、投掷物品、砸东西、烧东西等损坏公私财物,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贴商业广告等破坏校园环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
1.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私自接拉电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偷电行为者,从重处罚;
3.在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气、电热杯、电热棒等禁用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宿舍内使用电吹风、直板夹、卷发器等非违规电器者,使用后应立即断电,如发生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使用蜡烛等明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在宿舍楼内打球、往窗外及走廊倒水、就寝后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在宿舍楼内私自开小卖店者,没收相关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9.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或通宵上网者,在学期内,一次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次及四次以上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学院概不负责;
10.学生就寝晚归,由宿管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计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禁止学生在院外租用房屋,私自租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教学区域、学生生活区举行舞会或进行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学生到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影吧等场所参与色情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学生在院内打麻将,打麻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院,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私自下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教室、实验室公共区域内等非吸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院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乱收、私分、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商业展演、收取活动经费,经劝阻不听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香港35图库图纸文明上网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蓄意破坏校园网络线缆及网络设备,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伪造虚假身份上网,或利用技术手段访问境外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利用校园网发布、传播反动言论、散布谣言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利用校园网络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盗窃他人信息等行为的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拘役以上处罚的,学院予以开除学籍;
5.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院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学生处分期限及解除条件规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我院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个月或 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执行之日起 6 个月期间,受处分学生表现良好、品学兼优,无违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达到 2.6(警告处分)或 2.8(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经本人申请,达到撤销条件,学院同意,可按期解除处分,如果未达到解除处分要求,则考察期延长 6 个月;
2.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执行之日起 12 个月期间,受处分学生表现良好、品学兼优,无违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达到 3.0 以上,经本人申请,达到撤销条件,学院同意,可按期解除处分,如果未达到解除处分要求,则考察期延长 12 个月;
3.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内再犯错误者,给予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如不能在毕业前给予解除者,缓发毕业证书,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鉴定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选先及奖助学金的评比资格。
第五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1.学院各部门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时,对打架、盗窃、破坏公共财物及其它治安案件等,交由保卫处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转交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处理时,情节较轻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直接行文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而给予处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2.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出具告知书送交或其他方式告知本人,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3.处分学生材料的呈报、备案、存档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具体负责;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保卫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使其离校;
5.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送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工作部(处)及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6.记过及其以上的学生处分抄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搞好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违纪学生的处罚和撤销材料装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不予撤销。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下达之后,被处分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处分书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可延长 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十二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在我院寄读的专科(高职)学生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